目前線上:
960
人,瀏覽人次:
88967387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文化中心演藝廳表演活動申請及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申請人於演出檔期排定後,應於通知到達二個月內,與本中心辦理簽訂合 約書等相關事宜,演出前一個月,應繳清所有費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