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文化中心演藝廳表演活動申請及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於演出檔期排定後,應於通知到達二個月內,與本中心辦理簽訂合
約書等相關事宜,演出前一個月,應繳清所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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