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由政府全額補助保險費之學生或幼兒,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住院,自其
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保險單條款中列舉之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之
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人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補
助之最高金額依當年保險契約之約定。但屬六十五歲以上學生者,以因遭
遇意外事故所致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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