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高級中學學生費用收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學生轉學,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之比率及
第二款規定,向轉入學校繳納費用。
借讀生應在原校繳納學費,並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規定之比率,向原
校與借讀學校繳(退)雜費及代收代付費;其代辦費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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