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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學校通知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 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進行訪視。 前項訪視,得由學校所設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或另聘專家學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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