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之申請經國防部審查同意後,申請廠商應依第六條第四
項所定事項,與執行機關簽訂書面契約。
申請廠商應支付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派遣人員之基本雜費、住宿費及交通費。
二、派遣人員巡邏之交通工具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
三、其他必要之行政費用。
前項申請廠商應支付費用之基準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費用,依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計算。
二、前項第二款費用,依國防部年度租賃車採購契約約定之車輛種類、車
次及租賃時間收費標準計算,再以執行安全維護期間之日數攤算。
三、前項第三款費用,依實支實付方式計算。
〔立法理由〕 一、為明確規範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之申請費用及執行雙方之權利義務,爰
於第一項定明申請廠商應與執行機關就安全維護事項簽訂書面契約後
執行。
二、鑑因有關費用項目應公開透明化,爰於第二項、第三項定明申請廠商
應支付費用項目及基準。
三、又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其他必要之行政費用,指與執行安全維護任務相
關之費用,例如出勤人員之保險費用等,以維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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