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對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之人員或單位,各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
函請師資培育之大學予以敘獎。
〔立法理由〕
為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人員積極投入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爰明定各級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函請師資培育之大學對績效卓著之人員或單位予以敘獎
。所定敘獎不包括發給獎金,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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