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以出版、發行刊物或其他書面方式執行推介時,其內容不得與第 六條之研究報告牴觸,並應於所分送之書面資料明確標示撰寫者、出版 者、資料日期及加註「推介資料僅供參考,投資人應審慎考量本身之投 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