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以出版、發行刊物或其他書面方式執行推介時,其內容不得與第
  六條之研究報告牴觸,並應於所分送之書面資料明確標示撰寫者、出版
  者、資料日期及加註「推介資料僅供參考,投資人應審慎考量本身之投
  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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