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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理事會就自律委員會前條處分之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出席 理事過半數通過,並於決議後立即執行並副知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修正委員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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