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公司對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機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本公司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
    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
    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
    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如
    是,應依第四條第十六款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至少應
    包括比對與篩檢邏輯、檢核作業之執行程序,以及檢視標準,並將其
    書面化。
三、本公司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
    進行保存。
四、本檢核機制應予測試,測試面向包括:
    (一)制裁名單及門檻設定是否基於風險基礎方法。
    (二)輸入資料與對應之系統欄位正確及完整。
    (三)比對與篩檢邏輯。
    (四)模型驗證。
    (五)資料輸出正確及完整。
五、依據測試結果確認是否仍能妥適反映風險並適時修訂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