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5日

條文關聯

  本訓練講座,應具備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並不得違反行政
  中立精神。
  前項講座由保訓會薦介,作為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優先遴聘之
  參考。
〔立法理由〕
  一、第二項新增。
  二、為使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有所準據,保訓會前於九十二年
      即建置講座薦介名單,其後並適時更新增刪,廣納對公務人員行政
      中立法及理論實務富有研究之學者專家及高階公務人員,另保訓會
      並培訓種子師資,目前本訓練講座薦介名單計有九十三人。
  三、鑑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構
      )學校應加強辦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定之宣導或講習。為期
      確保訓練品質,傳授正確之行政中立觀念,爰明定各機關(構)學
      校辦理本訓練時,優先遴聘保訓會薦介之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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