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
  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立法理由〕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人員,與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公布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
  範疇不同,爰配合修正適用對象之法源依據,俾與中立法規定一致。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
  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各機關(構)學校辦理。
〔立法理由〕
  因應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業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布,爰配合修正
  機關名稱。

  本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班訓練:開辦本訓練課程專班。
  二、隨班訓練:於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本訓練課程。
  三、專題講演及座談: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本訓練相關講演及座談。
  四、數位學習:於保訓會指定之網站或媒體學習本訓練相關課程。

  保訓會及文官學院應規劃數位學習,並將訓練課程及師資建立資料庫上
  網,以供各機關(構)學校與人員諮詢及學習。
〔立法理由〕
  因應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業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布,爰配合修正
  機關名稱。

  本訓練課程內容及名稱,由保訓會定之。

  本訓練講座,應具備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並不得違反行政
  中立精神。
  前項講座由保訓會薦介,作為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優先遴聘之
  參考。
〔立法理由〕
  一、第二項新增。
  二、為使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有所準據,保訓會前於九十二年
      即建置講座薦介名單,其後並適時更新增刪,廣納對公務人員行政
      中立法及理論實務富有研究之學者專家及高階公務人員,另保訓會
      並培訓種子師資,目前本訓練講座薦介名單計有九十三人。
  三、鑑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構
      )學校應加強辦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定之宣導或講習。為期
      確保訓練品質,傳授正確之行政中立觀念,爰明定各機關(構)學
      校辦理本訓練時,優先遴聘保訓會薦介之講座。

  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
  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
  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時。
  從未或三年內未參加本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立法理由〕
  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新增。
  二、為利傳授完整之行政中立訓練課程,參考現行本訓練課程最少為二
      小時之實況,爰於第二項明定,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
      時,以應實需。
  三、為利行政中立觀念能普及於各機關(構)學校所屬人員,爰於第三
      項明定,從未參加或三年內未曾參加本訓練者,應優先安排參加本
      訓練。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項訓練時,得視實際需要,就本辦法第五條實
  施方式選擇實施。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情形,列入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辦理。

  各機關(構)學校前一年執行本訓練情形,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報由
  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或縣(市)政府、縣(市
  )議會彙整後提送保訓會。

  保訓會及文官學院辦理本訓練所需經費,由會及學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立法理由〕
  因應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業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布,爰配合修正
  機關名稱。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人員為準用對
  象。
〔立法理由〕
  查現行條文所定準用對象,核與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公布施行之中立法第
  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定準用對象有別,整體而言,中立法所定準用對象
  較為廣泛。為配合中立法所定準用對象之範疇,爰修正準用對象,使本
  辦法與中立法之準用對象一致。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