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會視實際需要時開會,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主持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
自出席會議。但由單位(機關)主管(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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