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人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者,保險人不負給 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四、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形美容或天生畸形之整 復。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五、戰爭、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六、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