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為督導學校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主管機關得實施年度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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