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於實收罰鍰後,除民眾檢舉違反本法第一十條第六款所定之行
  為,核給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百之獎勵金外,每一案件應依實收罰鍰金
  額之百分之十核發之。
  執行機關核發檢舉獎勵金應逐案列冊並載明案由、罰鍰金額及檢舉獎勵
  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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