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於實收罰鍰後,除民眾檢舉違反本法第一十條第六款所定之行 為,核給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百之獎勵金外,每一案件應依實收罰鍰金 額之百分之十核發之。 執行機關核發檢舉獎勵金應逐案列冊並載明案由、罰鍰金額及檢舉獎勵 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