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通過能量登錄者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專戶,或取得銀行
足額履約保證。
〔立法理由〕
為確保交易款項安全、保障客戶權益,爰參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
十一條第一項,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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