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興建交通、水利、採礦等設施,以依計畫核定並經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者為限;開工之前,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工程計畫送請當地縣(市
  )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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