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每學年得自行或聯合他校、家庭教育中心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 家庭教育課程至少四小時,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修習;其課程內容及時數 如附表。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城鄉差距,各校輔導資源不一,相關輔導資源有限,考量學校恐 有執行困難,爰明定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教育課程之執 行方式可自行或聯合他校、家庭教育中心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俾 利學校有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