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列為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之指
標,其成果作為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務發展之參考。
〔立法理由〕
為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將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列為學校重點工作,爰明定師
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列為師資培育評鑑之指標,其成果
並作為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務發展之參考,以落實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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