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辦理原民實驗教育,其課程不受國民小學課程綱要及
國民中學課程綱要校訂課程及節數之限制。
前項原民實驗教育,採專班方式為之;其每班原住民學生人數,不得少於
全班學生總數百分之六十。
〔立法理由〕
一、為符合原民實驗教育之需求及課程設計之彈性,第一項明定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辦理原民實驗教育,不受國民小學課程綱要及國民中學課
    程綱要校訂課程及節數之限制。
二、綜合考量原住民學生修習原民實驗教育之權益,及一般學生修習原民
    實驗教育之意願,於第二項明定以專班為之且原住民學生人數應符合
    之組成比率,以符合原民實驗教育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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