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教師兼職費之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受前項支給規定之限制
。
〔立法理由〕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附則一規定,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
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行政法人、公司及財(社)團法人、依人民團
體法等法律規定所組織之團體職務,其兼職費均應依本表辦理。附則九規
定,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依規定兼職所領受之兼職費
個數及上限,不受本表規定限制。爰依上開規定,明定教師兼職費之支給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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