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法人或團體,得要求醫療器材商及醫事機構
,提供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之病人或醫療器材相關文件、資料;被要求
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
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醫療器材不良事件之危害性及其發生原因,得要求醫
事機構、醫療器材販賣商及醫療器材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提供醫療器材嚴
重不良事件之病人或醫療器材相關文件、資料,如醫療器材操作維護保養
紀錄、病人病歷或過往同產品客訴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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