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會得會同相關機關或委託民間團體,對輔導對象進行年度查核。
前項考核成績列名優等或甲等者,由本會核發獎金或其他獎勵,並公開表
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