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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製作書面通知,使客戶瞭解投資 決定係依客戶本身之判斷為之,並應就投資結果自負其責。 前項書面通知應請客戶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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