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受處分會員對於理事會所為之處分,如認為該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於收受處分書後十五日內,檢附具體事證以書面向本會申復: (一)決議結果顯與相關法令或自律規範不符者。 (二)決議程序存有重大瑕疵者。 (三)其他足以影響決議判斷之事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