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測驗得分區同時舉行,有關測驗日期、時間、應考科目、應考範圍、及 格標準、分區方式、命題及閱卷之研議、合格證書之核發及其他相關應注 意事項,委由證基會於測驗簡章中訂定之。 前項測驗簡章內容之訂定及變更,由證基會於每次舉辦測驗前送交本公會 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本測驗及合格證明文件之製發,委託證基會,其委託及嗣後變更委託事項 ,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