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
  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
  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時。
  從未或三年內未參加本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立法理由〕
  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新增。
  二、為利傳授完整之行政中立訓練課程,參考現行本訓練課程最少為二
      小時之實況,爰於第二項明定,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
      時,以應實需。
  三、為利行政中立觀念能普及於各機關(構)學校所屬人員,爰於第三
      項明定,從未參加或三年內未曾參加本訓練者,應優先安排參加本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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