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
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
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時。
從未或三年內未參加本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立法理由〕 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新增。
二、為利傳授完整之行政中立訓練課程,參考現行本訓練課程最少為二
小時之實況,爰於第二項明定,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
時,以應實需。
三、為利行政中立觀念能普及於各機關(構)學校所屬人員,爰於第三
項明定,從未參加或三年內未曾參加本訓練者,應優先安排參加本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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