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暨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各項費用收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學校收取費用除午餐費及交通費得按月收取外,其餘以一次繳納為原
  則。
  對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之學生繳費方式,學校應予以彈性處理。
  具有符合減免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之身分者,學校應依相關辦法予以減
  收或免收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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