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集會期間所需費用,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支應。
  國民大會代表集會期間之費用,比照立法委員支給之歲公費、交通費及
  住宿費,按實際集會日數,核實支給。
  前項之歲公費,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立法理由〕
  兼具公職之代表,其俸給應擇一支給。爰參照原「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
  費用支條例」,增列第三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