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院(含學術諮詢總會及總辦事處)各職稱之官職等或級別及員額, 係於本法規範,配合前條修正,並為符合現行組編體例,爰增列本條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