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中央研究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院(含學術諮詢總會及總辦事處)各職稱之官職等或級別及員額,
    係於本法規範,配合前條修正,並為符合現行組編體例,爰增列本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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