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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院院士每二年於院士會議中選舉之,其名額依照本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 七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 ,每次名額至多四十人,每組名額至多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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