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介壽館(樓)聯合安全檢查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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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府建築物及各項設施及用電安全,
    藉實施保密安全檢查、違禁品查察及人員清查等諸方式,確保介壽館
    區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任務編組:
  (一)編組:共編成三個檢查小組,人員編組如下:本府第三局五員(
        請第五科派一員兼任第二小組小組長)政風處一員(兼任第三小
        組小組長)國安會秘書處二員、侍衛室警衛組五員(兼任第一小
        組小組長)憲兵二一一營三員,台電公司台北營業處二員計十八
        員(安全維護檢查編組表如附件一)。
  (二)區分:
        1.政風處:檢查各辦公室公文櫃、辦公桌抽屜是否依規定上鎖
        及其他影響公務機密相關事宜。
        2.第三局三科:協助檢查交通科樓層各項事宜。
        3.第三局五科:協助檢查偏樓及力行樓事宜並派遣水電班人員
          負責檢查館內各樓線路安全問題。
        4.國安會秘書處:協助檢查國安會各辦公室相關事宜。
        5.侍衛室警衛組:綜合安全檢查各項事宜。
        6.憲兵二一一營:負責安全檢查各項警衛事宜。
        7.台電公司台北營業處:協助介壽館各樓層電路檢查。

三、檢查時間:每月第四週(非假日下班時間)擇期實施聯合安全檢查一
    次。(聯合安全檢查任務編組表如附件二,檢查平面圖如附件三)檢
    查重點如下:
  (一)各辦公室、庫房、內外走廊、陽台、水塔、鐘樓、電梯、廁所等
        場地。
  (二)館樓外四週之花草、樹木、水溝、紅磚道、地下孔通道、正大門
        騎樓等處注意新痕跡。
  (三)館內總統、副總統必經道路及館後區至介壽堂等通道應嚴密檢查
        。
  (四)非法之通信器材,各種電燃器、各種油類品及其他易燃危險物等
        均予扣留。
  (五)電燈裝置、線路銜接開關應安全牢固。
  (六)各項消防器材不得逾使用期限,應派遣專人保管。
  (七)介壽館內各樓八角亭及辦公室內防熱感應器應正常。
  (八)各辦公室電源開關裝置(線路)應符合安全規定。
  (九)各樓管道間不得堆放雜物及易燃物品。
  (十)庫房及儲藏室不得存放影響安全之物品。
  (十一)官兵寢室不得私藏槍械及彈藥或其他武器。
  (十二)館內大樓、內外走廊配電箱,開關接觸點不得鬆動。電纜、電
          線不得破損。
  (十三)各辦公室(官兵寢室、駕駛、工友之休息室)不得使用電爐、
          電壺、電熱器及非法通信器材。
  (十四)辦公室角落及箱櫃後面不得存放易燃物及爆裂物品。

四、一般規定:
  (一)安全檢查作業由侍衛室警衛組負責綜理。
  (二)聯合安全檢查前請各單位值日官(代理人)將保管之庫房、管道
        間打開受檢。
  (三)安全檢查時檢查小組應會同各辦公室留值人員一同檢查。
  (四)人員清查著重館樓內留宿及非值日人員清查。
  (五)發現違禁物品時,應當場開具查扣證明(如附件四),物品予以
        扣留並通報所屬單位檢討,違禁品於領回後帶出介壽館區,情節
        重大且影響危安事件者專案簽辦。
  (六)各單位檢查人員於檢查時間提前十分鐘至一號門前集合,實施安
        全檢查勤前教育。
  (七)各檢查單位於每月十五日前陳報當月第四週檢查人員。
  (八)安全檢查日期及檢查編組表另訂。
  (九)各單位支援聯合安全檢查人員,請向本職單位依規定申請加班費
        。
  (十)檢查結果由各小組長將檢查資料彙送侍衛室警衛組辦理(聯合安
        全檢查表如附件五)。

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