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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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源起
    由於人口結構高齡化,平均餘命延長,使得老人照顧需求相對增高,
    同時因經社環境變遷,家庭結構核心化,婦女就業需求亦大增,致使
    家庭所能扮演之照顧功能漸受影響。本計畫配合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
    畫之推動,以社區營造及社區自主參與為基本精神,鼓勵民間團體設
    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提供在地的初級預防照護服務,再依需要連結
    各級政府所推動社區照顧、機構照顧及居家服務等各項照顧措施,以
    建置失能老人連續性之長期照顧服務。

貳、計畫背景說明
    依據內政部人口統計資料指出,至民國 93 年 12 月止,老年人口為
    2,15  萬 475  人,佔總人口的 9.48 %;依行政院經建會推估,至
    民國 115  年左右老年人口將達總人口的 20 %。另 93 年底人口老
    化指數為 49.02%,老年人口依賴比為 13.31%,分較 82 年增加
    20.78 及 2.83 個百分點。社區的照顧問題已迫在眉睫,除公部門所
    提供之正式資源外,開發非正式的社會資源更可強化社區照顧的能力
    。
    目前各縣市所成立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1  縣市僅設置 1  處,老人
    文康活動中心原則以鄉鎮市為單位,然至 93 年底,無文康活動中心
    的鄉鎮仍有 88 個(佔總鄉鎮數之 24 %),另鄉鎮市中無居家服務
    據點的有 244  個(佔總鄉鎮數之 66 %),其他如緊急救援通報服
    務系統、中低老人住宅設施補助、營養餐飲服務等可協助老人在社區
    自主生活之方案,提供據點普及性不足,民眾使用之可近性不夠,並
    有福利資源分佈不平均現象。在機構收容部分,依內政部統計,至 9
    3 年底僅有 3  萬 251  位老人住在安養護機構,顯見多數老人選擇
    留在社區中接受照顧。
    因應上述需求分析,本實施計畫鼓勵社區自主參與初級預防照護服務
    工作,對於位處偏遠福利資源缺乏的社區,可經由人力培訓進而設置
    據點提供服務,以縮短城鄉差距;至於原已具有辦理照顧服務基礎的
    單位,可經擴充服務項目成為據點。故本計畫之推動,除具初級預防
    功能,延緩人口老化外,遇有需正式照顧資源協助的個案,更可協助
    轉介至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接受專業協助。有關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與相
    關照顧資源服務資源關係圖請參考附件一。
    為與地方政府建立推動本計畫之共識,內政部前於 94 年 1  至 3
    月間辦理 2  場次分區座談暨觀摩會,參訪 5  縣市政府其民間團體
    辦理老人照顧服務情形,並邀請地方政府就計畫內容及推動方式交換
    意見,同年5月經相關部會之補充建議修正本計畫。
    註 1:人口老化指數:65歲以上人口數除以 0  至 14 歲以下人口數
          乘以 100
    註 2:老年人口依賴比:65歲以上人口數除以 15 至 64 歲人口數乘
          以 100

參、計畫目標
一、落實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由在地人提供在地服務,建立社區自主
    運作模式,以貼近居民生活需求,營造永續成長、健康的社區環境。
二、以長期照顧社區營造之基本精神,分 3  年設置 2000 個社區照顧關
    懷據點,提供老人社區化之預防照護。
三、結合照顧管理中心等相關福利資源,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及
    轉介服務、餐飲服務、健康促進等多元服務,建立連續性之照顧體系
    。

肆、執行單位
一、指導單位:內政部
二、主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訂辦理
        社會福利事項者。
  (三)其他社區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

伍、實施策略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運作模式,包括以下三種:
一、鼓勵社區自主提案申請設置據點,結合當地人力、物力及相關資源,
    進行社區需求調查,提供在地老人預防照護服務。
二、輔導現行辦理老人社區照顧服務之相關團體,在既有的基礎上,擴充
    服務項目至 3  項以上,設置據點提供服務。
三、由地方政府針對位處偏遠或資源缺乏之社區,透過社區照顧服務人力
    培訓過程,增進其社區組織能力,進而設置據點提供服務。

陸、實施期程及進度
    本計畫自 94 年 5  月至 96 年 12 月止,為期 3  年,辦理時間及
    進度規劃如下:
┌─┬────┬────┬─────┬────┬────┬──┐
│階│執行內容│工作項目│說      明│主(承)│指導單位│預定│
│段│        │        │          │辦單位  │        │期程│
├─┼────┼────┼─────┼────┼────┼──┤
│培│培訓長期│1.規劃設│透過培訓過│直轄市及│內政部  │94年│
│訓│照顧社區│  計研習│程,導入社│縣市政府│        │5 月│
│社│營造人才│  課程內│區參與,並│(民間團│        │至96│
│區│        │  容    │協助社區工│體)    │        │年12│
│人│        │2.開辦「│作者進行社│        │        │月  │
│力│        │  長期照│區資源評估│        │        │    │
│階│        │  顧社區│、調查,以│        │        │    │
│段│        │  營造」│利於研習後│        │        │    │
│  │        │  相關研│提送相關計│        │        │    │
│  │        │  習課程│畫辦理社區│        │        │    │
│  │        │        │照顧關懷服│        │        │    │
│  │        │        │務。      │        │        │    │
├─┼────┼────┼─────┼────┼────┼──┤
│社│補助設置│1.由試辦│第 1  年擬│直轄市及│內政部  │94年│
│區│社區照顧│  之地方│邀請有意願│縣市政府│        │5 月│
│照│關懷據點│  政府進│之 8  個以│(民間團│        │至95│
│顧│,建立未│  行轄內│上的地方政│體)    │        │年12│
│關│來可全面│  照顧資│府為試辦對│        │        │月  │
│懷│於社區推│  源整理│象,設置 4│        │        │    │
│據│展之運作│  與供需│00  個據點│        │        │    │
│點│機制。  │  分析,│;第 2  年│        │        │    │
│試│        │  協助並│邀請 16 個│        │        │    │
│辦│        │  督導社│以上的地方│        │        │    │
│階│        │  區提供│政府為試辦│        │        │    │
│段│        │  服務。│對象,增設│        │        │    │
│  │        │2.擔任單│800 個據點│        │        │94年│
│  │        │  一窗口│。        │        │        │5 月│
│  │        │  彙整社│          │        │        │至95│
│  │        │  區照顧│          │        │        │年12│
│  │        │  關懷據│          │        │        │月  │
│  │        │  點之設│          │        │        │    │
│  │        │  置需求│          │        │        │    │
│  │        │  ,報部│          │        │        │    │
│  │        │  審核。│          │        │        │    │
│  │        │3.示範觀│          │        │        │94年│
│  │        │  摩及經│          │        │        │12月│
│  │        │  驗分享│          │        │        │及95│
│  │        │        │          │        │        │年12│
│  │        │        │          │        │        │月  │
├─┼────┼────┼─────┼────┼────┼──┤
│社│補助設置│1.依補助│邀請各地方│直轄市及│內政部  │96年│
│區│社區照顧│  規定進│政府全面實│縣市政府│        │1 月│
│關│關懷據點│  行相關│施本計畫,│(民間團│        │至96│
│懷│        │  補助及│再增設 800│體)    │        │年12│
│據│        │  考核  │個據點,合│        │        │月  │
│點│        │2.辦理本│計 2000 個│        │        │96年│
│全│        │  計畫總│據點。    │        │        │12月│
│面│        │  執行成│          │        │        │    │
│推│        │  果檢討│          │        │        │    │
│廣│        │  會議  │          │        │        │    │
│階│        │        │          │        │        │    │
│段│        │        │          │        │        │    │
└─┴────┴────┴─────┴────┴────┴──┘

柒、計畫內容
    每一關懷據點應至少具備下述 3項服務項目之功能:
一、關懷訪視
二、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
三、餐飲服務
四、健康促進活動

捌、補助對象、補助項目與其他相關規定
一、補助對象:
  (一)如承辦單位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民間團體
        1.開辦費:最高補助新台幣10萬元,如文康休閒設備、健康器材
          、溫度計、血壓計、電話裝機費及電腦、辦公桌椅、傳真機、
          影印機等,以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所需設施設備為主,並優
          先補助老人可使用之設備。
        2.業務費: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 1  萬元,如水電、書報雜誌、
          瓦斯費、文具耗材、茶水、文宣印刷費、活動講師費、器材維
          護費等,以補助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經常性支出為主。
        3.申請單位若有志工保險費、志工誤餐費、志工交通費(限外勤
          服務)等需求,可提出申請,尚未接受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並
          領取紀錄冊者,請配合當地社會局規劃辦理;若自行辦理志工
          或社區人力培訓者,亦得併案提出申請。
        4.原已辦理日間照顧、老人營養餐飲等單位,若有足夠空間可設
          置據點者,視辦理項目補助新台幣 5-10 萬元開辦費,另每月
          最高補助新台幣 1  萬元業務費部分。
  (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
        補助地方政府督導費用,每 1據點每月督導費為新台幣  3000
        元,協助行政事務、服務輸送、人力培訓、方案規劃、推動與評
        估等事宜。
  (三)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如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志工訓練及社
        區人力培訓等項目,應編列 20 %以上之自籌款;申請資本支出
        如開辦費(設備)及督導費,應編列 30 %以上之自籌款(附件
        二)。
三、其他相關規定
  (一)申請程序
        1.請地方政府先就轄內福利團體、服務提供情形及區域分佈進行
          瞭解,分析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需求,評估表件如附件三,
          並請於第一次彙送申請案時提送。
        2.民間團體申請時,請依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申請補助計畫書
          格式(附件四)填列,送請地方政府進行初審後(附件五),
          彙送內政部核定。
        3.地方政府申請督導費部分,請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
          區照顧關懷據點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附件六)申請。
  (二)為發展社區自助互助精神,在符合計畫效益下原則補助 3  年,
        申請單位於接受補助期間,應妥為規劃財務,以達成自給自足為
        目標。自第 4  年起,依據據點辦理績效,搭配獎勵機制提供獎
        補助,惟每年業務費仍以 12 萬元為補助上限;績效不佳者,不
        予補助。
  (三)本計畫之推動,以偏遠地區、原已具社區照顧服務基礎,及台灣
        健康社區六星計畫所列 500  個績優社區為優先補助對象。

玖、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經費項下支
    應。內政部 95 、 96 年度補助經費,視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辦理
    。

拾、預期效益
一、設置 2000 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落實預防照護普及化及社區化目標
    。
二、發揚社區營造及社區參與之基本精神,發展在地社區生活特色。
三、發揮長期照顧社區化之預防功能,建立社區之照顧支持系統。
四、透過在地化之社區照顧,使失能老人留在社區生活。
五、減緩家庭照顧者負擔,提供適當之喘息服務。

拾壹、附件
      附件一: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與相關照顧服務資源關係圖
      附件二:辦理「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補助項目及基準
      表
      附件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估表
      附件四: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
      附件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建立社區
      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審查表
      附件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申請補助計
      畫書(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