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03日

所有條文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配合政府政策對外交工作具有貢獻之人
  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外交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鞏固我與邦交國家邦誼或拓展與無邦交國家實質關係,促成建交、
      復交或設立官方機構,有重要功績者。
  二、維護國際組織會籍或協助推動參與國際組織工作,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外交工作提出重大興革方案或有關之研究與著作,經審定採行,
      確具重大成效者。
  四、運用個人或組織力量,促進雙邊或國際合作與交流,貢獻卓著者。
  五、在惡劣危急環境下,冒險維護國家利益有重大貢獻者。
  六、積極從事保僑、護僑,維護國人權益或處理國人急難事件,有重大
      具體貢獻者。
  七、配合外交政策進行經貿投資、教育文化、科技研究、生態保護、醫
      療保健、國際人道援助等事務,對敦睦邦誼有重大貢獻者。
  八、辦理特殊外交案件,表現傑出,對國家有重大貢獻,或對外交相關
      工作具有其他特殊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者。

  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暨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
  單位或服務機關主管推薦;非本部暨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者,應由與
  其請獎事實性質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部推薦,請頒獎章事實表格
  式如附表一。

  本部於接受推薦後,由審查小組審查,並報請部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
  給之。由本部主動頒給者,其審查程序及儀式,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獎章分為特種外交獎章、績優外交獎章及睦誼外交獎章,均用襟綬,
  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睦誼外交獎章,並得因功晉頒績優
  外交獎章,再晉頒特種外交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
  。

  我國公務人員獲頒本獎章者,應由本部依規定送請銓敘部審查登記,並
  知會其服務機關。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直系血
  親或本部指定之人員代表接受。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