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外交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鞏固我與邦交國家邦誼或拓展與無邦交國家實質關係,促成建交、
      復交或設立官方機構,有重要功績者。
  二、維護國際組織會籍或協助推動參與國際組織工作,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外交工作提出重大興革方案或有關之研究與著作,經審定採行,
      確具重大成效者。
  四、運用個人或組織力量,促進雙邊或國際合作與交流,貢獻卓著者。
  五、在惡劣危急環境下,冒險維護國家利益有重大貢獻者。
  六、積極從事保僑、護僑,維護國人權益或處理國人急難事件,有重大
      具體貢獻者。
  七、配合外交政策進行經貿投資、教育文化、科技研究、生態保護、醫
      療保健、國際人道援助等事務,對敦睦邦誼有重大貢獻者。
  八、辦理特殊外交案件,表現傑出,對國家有重大貢獻,或對外交相關
      工作具有其他特殊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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