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額度未達一百萬美元之投資案件,得由本基金會董事會概括授權秘書 長邀集相關業務主管審核,必要時得邀請外部專業人員提供意見;其經審 核通過者,提請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並送本基金會董事會備查。
由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五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