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投資額度未達一百萬美元之投資案件,得由本基金會董事會概括授權秘書
長邀集相關業務主管審核,必要時得邀請外部專業人員提供意見;其經審
核通過者,提請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並送本基金會董事會備查。
〔立法理由〕
由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五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