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進行投資之幣別、額度及期限如下:
一、投資幣別:國際主要貨幣或當地貨幣。
二、投資額度:除經本基金會董事會專案核定者外,不得超過投資案件總
    額或股權百分之三十五。
三、投資期限:投資期限原則不超過十年。但投資案件經評估符合重大國
    際合作發展目標或基於客觀形勢於投資期限屆至前無法立即退出時,
    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決議後得延長之。
前項第三款本基金會董事會亦得依評估結果,決議提前終止或退出投資案
件。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一款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三、第二款整併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二項專案核定程
    序。重新定義投資額度之規劃,並參照行政院國發基金及國際組織之
    相關辦法,維持百分之三十五之投資額度,另專案經本基金會董事會
    核定者,不受此限。
四、第三款整併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條後段。
五、定明投後管理及退場機制運作定,爰增訂第二項。
六、修正條文不再以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作為分類基準,爰刪除現行條文
    第九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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