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提供投資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發展產業,促進技術升級,加速經濟發展。
二、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事項。
〔立法理由〕
一、由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修正移列。
二、修正本基金會提供投資之運用範圍,以臻明確。
三、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因定義過於狹隘與過時且不
    符合國際現行援助開發趨勢,酌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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