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會提供投資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發展產業,促進技術升級,加速經濟發展。 二、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事項。
一、由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修正移列。 二、修正本基金會提供投資之運用範圍,以臻明確。 三、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因定義過於狹隘與過時且不 符合國際現行援助開發趨勢,酌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