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得以下列方式進行投資:
一、受讓或認購投資標的之股權、股份、社員權或其他類似性質權益。
二、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共同出資,並由政府間國際組織以其名義受讓或認
    購投資標的之股權、股份、社員權或其他類似性質權益。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表述以明確表達及確認投資的方式。
三、本基金會僅限定與具信賴度與完善管理機制之政府間國際組織在投資
    合作時,採該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名義受讓或認購投資標的之股權、股
    份、社員權或其他類似性質權益之情況,並以契約規範該政府間國際
    組織秉持一致之管理精神謹慎評估風險並進行監督管理,以保障本基
    金會投資權益。
四、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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