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會不得投資賭博業、菸酒業、武器軍需品業、違禁藥物業、易造成 環境生態負面影響之經濟活動、違反受投資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業 、違反受投資國之法令或國際規範及其他侵犯人權之經濟活動。
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