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不得投資賭博業、菸酒業、武器軍需品業、違禁藥物業、易造成
環境生態負面影響之經濟活動、違反受投資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業
、違反受投資國之法令或國際規範及其他侵犯人權之經濟活動。
〔立法理由〕
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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