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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應以書面或電磁記錄方式編制文件證明登 記簿,按收件日期及先後順序編號連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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