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立法院於一0二年四月三十日第八屆第三會期通過之國合會設置條例第十
八條之一,其第一項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海外技術服務之人
員,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予以照顧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規定:「前項應予照顧之人員、發放標準、項目、金額及其
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鑒於本部為國合會之主管機關
,爰依法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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