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為有效結合各界力量共同推行本辦法所定工作,落實國防科技工業發展,
加速達成建設自主國防之目標,得由主管機關協調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
術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相互委託發展有關方案。
二、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研發、產製或維修能力資料之調查及建立。
三、綜理國防科技工業評鑑及驗證事務。
四、軍品外購之工業合作相關事項。
五、協調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學術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協調及配合事項。
〔立法理由〕
現行產業合作發展會報、工業合作推動小組等跨部會協調事宜均由主管機
關國防部協調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執行,且國防科技發展推行
會設置要點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經國防部令頒停止適用,並自翌日
生效,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序文「行政院設推動委員會」修正為「主管機
關協調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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