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與國防科技工業相關。
二、結合民間之特殊資源,以達預期之整合效益。
三、落實技術轉移於國內法人團體之目標。
四、外購武器裝備之技術轉移,應以建立國內自主維修體系為優先目標。
五、非屬國防亟需之項目,應能促進相關產業升級或轉型。
六、不得影響科技工業機構之任務或國防安全。
七、國內製造、加工業法人團體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產製活動,應為合格之
    工廠;國外法人團體亦應有相同效力之文件。
八、避免重複投資。
九、科技工業機構已具能量之項目,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優先辦理機
    構間合作或互相委託,但承接後不得轉包。
十、不得以經政府認定之不友好國家或地區之法人團體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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