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座落繁盛地區或使用價值較高,不符經濟使用原則者。
  二、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三、申請之土地已有糾紛者。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查
  明屬實,並徵得縣政府同意後,報請政委會依土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轉請行政院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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