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座落繁盛地區或使用價值較高,不符經濟使用原則者。 二、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三、申請之土地已有糾紛者。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查 明屬實,並徵得縣政府同意後,報請政委會依土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轉請行政院核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