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之建築物出租時,應於契約中訂明,承租人應遵守左列規定 : 一、出租房屋如需修繕時,其修繕費用應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二、承租人應負維護責任,其有毀損情事者,應責令回復原狀或賠償損 失。 三、承租人不得任意增建或改建,如自行增建者,終止租約時,應無償 交由出租機關接管,不得拆除。 四、承租人終止契約時,應將租賃物保持原狀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