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之建築物出租時,應於契約中訂明,承租人應遵守左列規定
  :
  一、出租房屋如需修繕時,其修繕費用應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二、承租人應負維護責任,其有毀損情事者,應責令回復原狀或賠償損
      失。
  三、承租人不得任意增建或改建,如自行增建者,終止租約時,應無償
      交由出租機關接管,不得拆除。
  四、承租人終止契約時,應將租賃物保持原狀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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