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動產如無適當用途或不堪使用,或無使用價值者,得報請處分,予以標
  售。但各級機關或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社會團體,基於業務需要,經徵
  得審計機關同意後,得予議價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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