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公有土地如因流失、塌落、侵蝕致部分或全部消滅時,應由管理機關派
  員實地查勘,並報請政委會會同審計機關派員複查屬實後,依法辦理消
  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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