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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六條
公有土地如因流失、塌落、侵蝕致部分或全部消滅時,應由管理機關派 員實地查勘,並報請政委會會同審計機關派員複查屬實後,依法辦理消 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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