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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公有房屋因不可抗力毀損時,應查明損毀狀況原因,依照審計法令規定 ,檢證專案報請審計機關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報請政委會備查後,依法 辦理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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