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公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左:
  一、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金門、馬祖地區各機關供辦公及宿舍使用之財產。
  (二)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公有財產。
  (三)事業用財產:公營事業機構供辦公及宿舍使用之財產。
  二、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公有財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